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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正式公布《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37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作为我国对外投资领域的首部行政法规,此举标志着我国对外投资管理正式迈入法治化、规范化的全新时代。
新规将过去分散于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模式,系统性地提升至更高层级的行政法规,构建了“服务、管理、保护”三位一体的核心制度体系。
这既是国家大力支持企业“走出去”的明确信号,也对境外投资的合规性、安全性提出了前所未有的高要求。
重大变革
监管范围历史性扩大
境内居民个人首次纳入法定监管对象。《规定》第二条明确,“投资者” 的定义包括中国境内的企业、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这填补了长期以来境内居民个人直接开展境外投资缺乏行政法规依据的空白。
影响:居民个人通过特殊目的公司(SPV)返程投资、直接购买境外企业股权等行为,将纳入统一的法制化管理框架。
后续:针对个人的具体管理办法,将由国务院投资、商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值得高度关注。
建立“全周期”管理链条
从“重事前审批”到“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规定》将管理重心从单一的核准备案前端,延伸至投资落地后的日常经营、资产转让、突发事件处置等运营全周期。
全口径覆盖:无论是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境外再投资,还是境外金融市场投资,均纳入管理范畴。
多领域规则打通:将出口管制、跨境数据流动、网络安全、税务、国资监管等合规要求串联,要求企业在项目立项之初即开展综合性合规研判。
构建“海陆空”立体化服务保障体系
告别过去企业“单打独斗”的局面,《规定》系统性地构建了护航体系(第六条至第九条):
政府公共服务:统筹外事、法律、财税、金融、海关等资源,省级以上政府将提供投资指南、风险防范等公共产品。
专业机构支持:鼓励法律、会计、信用评级、知识产权等专业机构提高国际化服务水平。
金融保险护航:明确鼓励政策性保险机构(如中国信保)提供海外投资保险,应对政治风险、征收风险等非商业风险。
最严罚则
《规定》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设置了空前严厉的法律责任,核心逻辑是 “没收+罚款+停止投资+处分资产+禁业” 。
过去常见的“先投后报”(抢跑)、材料造假、逃避审查等行为,将面临毁灭性打击。
主要违规场景及惩罚措施包括:
投资国家禁止的领域
责令停止投资、限期处分境外资产、没收违法所得;并按投资额5‰-10‰罚款;责任人最高罚10万元。
未履行核准备案/虚假申报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投资额1‰-5‰罚款;拒不改正的,最高处投资额5‰-10‰罚款,并责令停止投资、处分资产。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核准备案
撤销核准文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投资额1‰-5‰罚款;已投资的,责令停止、处分资产。
拒不配合境外投资安全审查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危害国家安全的,可禁止从事对外投资活动1-3年,已投资的责令停止并处分资产。
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牟利
责令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可禁止从事对外投资活动1-3年。
合规警示
在享受政策红利与保障的同时,《规定》划出了清晰的合规红线:
投资审批备案须合规
依法履行核准备案、信息报告、跨境资金登记等手续,不得“抢跑”。
技术与数据跨境须合规
严禁违规出口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口的技术、数据;不得通过人员外派等方式变相违规出境。
境外投资安全审查须合规
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投资,须配合安全审查,不得拒绝或阻碍。
境外投资经营行为须合规
不得诋毁他人商誉、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或进行贿赂欺诈。
涉外证据出境须合规
参与境外仲裁、诉讼或接受境外调查需向境外提供证据时,必须遵守保密、数据安全、司法协助等法律规定。
写在最后
《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的出台,并非限制企业“走出去”,而是为了构建一个更规范、更有保障、更可持续的国际化经营环境。
对企业而言
在获得更强大的海外服务与法律保护的同时,必须将合规、安全、技术、数据管理提升至战略高度,彻底告别粗放式扩张。
对个人而言
首次被纳入清晰的法律监管视野,未来境外投资活动将有法可依,也需有责必担。
2026年7月1日起,中国对外投资正式进入“法治升级、全链监管”的新周期。唯有读懂规则、拥抱合规,方能在全球化的浪潮中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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