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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高科技领域丨高科技领域项目优惠政策一览

发布时间:2025-11-24
来源:yingtianbus
浏览次数:12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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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科技浪潮汹涌澎湃的当下,越南正奋力拥抱高科技发展的机遇。

其不断完善的法律法规、积极的招商引资政策以及逐步构建的产业生态,为国内外企业搭建起广阔舞台,吸引着众多目光聚焦于这片充满潜力的土地,越南的高科技领域正静待各方力量共拓新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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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科技是指具有高含量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技术,它是现代科学和技术成果的整合,能够创造出具有优质、卓越性能、高附加值和环保特性的产品,在新生产和服务行业的形成或现有生产和服务行业的现代化中发挥重要作用。高科技产业是生产高科技产品和提供高科技服务的经济技术行业。

盈天东南亚将发布系列文章,整理越南高科技领域包含项目、FDI企业成立流程与优惠政策等。本篇文章将带您系统了解高科技领域项目优惠政策




进出口税优惠政策




PART.1




免征进口税的情况: 

  • 进口货物为国内尚未生产的原材料、物资、组件,直接用于信息技术、数字内容、软件产品的生产活动; 

  • 进口货物为国内尚未生产的机械、设备、配件、专用物资,以及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孵化活动、科学技术企业孵化、技术创新的专用科学文献、书籍和期刊。 

PART.2




针对投资优惠对象的进口税优惠,符合《政府关于发布的投资优惠行业、地区目录的第 31/2021/NĐ-CP 号法令》规定的投资法某些条款的具体实施和指导。具体优惠水平见《出口税、进口税法》第107/2016/QH13号第16条第11款、第13款的规定,如:

对进口货物免征税,以用于为享受法律规定的投资优惠项目创造固定资产。 

免税的进口货物包括:机械、设备;组件、零件、可单独组装或与机械、设备同步使用的配件;用于制造机械、设备或制造机械、设备的组件、零件、配件的原材料、物资;在技术生产链中直接用于项目生产活动的专用运输工具;国内尚未生产的建筑材料。

免征进口税适用于新投资项目和扩展投资。自项目开始生产之日起五年内,对未在国内生产的原材料、物资和零部件免征进口税,适用于属于特别优惠投资行业的投资项目。

PART.3




部分数字技术领域的行业、职业属于投资优惠/特别投资优惠的对象:

  • 高科技应用属于根据总理决定优先投资发展的高科技目录;

  • 生产属于根据总理决定鼓励发展的高科技产品目录的产品;

  • 根据信息技术法律规定,生产软件产品、数字信息内容产品、重点信息技术产品和软件服务;

  • 生产网络安全产品并提供网络安全服务,确保符合网络安全法律规定的条件;

  • 根据科学技术法律规定,生产由科学技术成果形成的产品;

  • 投资于研究与开发(R&D);

  • 生产、经营由科学技术成果形成的产品的科学技术企业;

  • 根据科技法律规定,投资经营技术孵化器和科学技术企业;

  • 创造企业投资。 



增值税政策(GTGT)




适用2008年增值税法(自2025年7月1日起适用2024年增值税法的规定):

不征收增值税的对象

  • 国内尚无法生产的机器、设备、材料,需要进口以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活动;

  • 根据技术转让法的规定进行的技术转让;根据知识产权法的规定进行的知识产权转让;

  • 计算机软件。 


根据科学技术法的规定,对科学技术服务适用5%的税率。



企业所得税政策(TNDN)




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PART.1




企业从实施新投资项目中获得的收入,享受最高优惠,即适用10%的优惠税率15年,免税4年,接下来9年减少50%的应纳税额。项目包括:

  • 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 根据CNC法的规定,优先投资开发的CNC目录中的CNC应用;

  • CNC孵化、CNC企业孵化、对CNC发展的风险投资,属于法律规定的优先发展CNC目录中的CNC;

  • 建设/经营CNC孵化基地、CNC企业孵化、软件产品生产、复合材料生产、轻质建筑材料、稀有材料的生产、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废物处理能源的生产、生物技术的发展;

  • 环境保护;

  • CNC 企业、应用CNC的农业企业等。

PART.2




从技术转让中获得的收入,属于优先转让领域的组织和个人,在经济社会条件特别困难的地区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在经济社会条件困难的地区转让给组织和个人则可减免50%的应缴税款。 

PART.3




对于实施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合同所获得的收入,免税不超过3年;对于首次在越南应用的新技术生产的产品销售收入,免税期最长不超过5年,自销售收入产生之日起计算;在法律规定的试生产期间销售试生产产品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PART.4




对于用于教育、科学研究、文化、艺术、慈善、人道及其他社会活动的赞助款项免税。

PART.5




关于对科技企业的税收优惠,2019年2月1日政府第13/2019/NĐ-CP号法令(自2019年3月20日起生效)规定:科技企业从生产、经营科技成果形成的产品中获得的收入享受与实施新投资项目的企业相同的企业所得税免减优惠(免税4年,随后9年内减免50%的应缴税款)。

PART.6




鼓励设立科技发展基金,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17条,自2009年1月1日起,企业可以从年度应税所得中提取最多 10%用于建立科技发展基金。国有企业还必须确保按照科技法律规定的最低提取比例(3%)进行提取。 

政府总理于2021年10月6日发布的第29/2021/QĐ-TTg号决议,指导《投资法》第20条第2款关于高科技、技术转让、越南企业参与国内生产价值链的特别投资优惠和支持的规定。因此,符合《投资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并满足第29/2021/QĐ-TTg号决议中规定的标准的项目,将享受特别投资优惠和支持(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最高为5%,为期37年,免税6年,接下来的12年内减免50%的应缴税额)。 



非农业土地使用税政策





《非农业土地使用税法》第 48/2010/QH12 已具体规定了对投资项目的非农业土地使用税的免除和减免政策,如下:

对以下项目免除非农业土地使用税:

  • 属于特别投资优惠领域的投资项目; 

  • 在经济社会条件特别困难地区的投资项目;

  • 在经济社会条件困难地区的投资项目;

  • 涉及教育、职业培训、医疗、文化、体育、环境领域的社会化活动的基础设施用地。


减少50%应缴税款的对象:

  • 属于鼓励投资领域的投资项目的土地;

  • 在经济社会条件困难地区的投资项目。 

注意:优惠投资领域、特别优惠投资领域、经济社会条件困难地区、经济社会条件特别困难地区的目录按法律规定执行(2021 年 3 月 26 日政府第 31/2021/NĐ-CP号法令详细规定并指导实施《投资法》的一些条款)。



契税政策




2022年1月15日政府第10/2022/NĐ-CP号法令关于契税,规定免征契税的情况:

  • 国家以一次性支付土地租金的方式,向用于科研目的的土地进行授权或租赁,依据有权机关的许可证或确认;

  • 从国家租赁的土地,按年度支付租金,或从已合法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组织、个人租赁的土地;

  • 生产设施的厂房;生产、经营设施的仓库、食堂、停车场。根据本条款规定的厂房应按建筑工程的分级法律进行确定;

  • 非公立机构的房屋和土地注册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用于教育培训、医疗、文化、体育、科学技术、环境、社会、人口、家庭、儿童保护等法律规定的活动;

  • 科技企业的房屋和土地根据法律规定注册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