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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是负责重建、发展和投资监管事务的一站式服务机构,由柬埔寨重建和发展委员会和柬埔寨投资委员会组成。 该机构负责对全部重建、发展工作和投资项目活动进行评估和决策,批准投资人注册申请的合格投资项目,并颁发最终注册证书。 但对于下列条件的投资项目,需提交内阁办公厅批准: 投资额超过5000万美元; 涉及政治敏感问题; 矿产及自然资源的勘探与开发; 可能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基础设施项目,包括BOT、BOOT、BOO和BLT项目; 长期开发战略。 鼓励投资的领域 为鼓励国内外投资,《投资法》对 19 个投资领域提供了特别优惠待遇,具体领域包括: (1)创新和研发的高科技产业; (2)具有高附加值、创新和高竞争力的新兴制造业; (3)服务于区域和全球产业链的行业; (4)与农业、旅游、制造相关的上下游支持性产业以及与供应链相关的产业; (5)电气和电子产业; (6)设备装配产业; (7)机械产业; (8)在国内销售或出口的农业、农工业、农产品加工和食品加工业; (9)列入优先领域的中小企业集群、工业园、科技和创新园区; (10)旅游业及与旅游相关的行业; (11)与经济特区发展相关的行业; (12)数字产业; (13)教育、职业培训和生产力提升领域; (14)卫生领域; (15)实体基础设施投资; (16)物流领域; (17)环境、生物多样性管理保护以及循环性经济; (18)绿色能源及有助于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的科技; (19)柬埔寨政府认为具有社会经济发展潜力的其他领域。 限制投资的领域 《投资法修正法实施细则》(2005年9月27日颁布)列出了禁止柬埔寨和外籍实体从事的投资活动,包括: (1)神经及麻醉物质的生产及加工; (2)使用国际规则或世界卫生组织禁止使用、影响公众健康及环境的化学物质生产有毒化学品、农 、杀虫剂及其他产品; (3)使用外国进口废料加工发电; (4)森林法禁止的森林开发业务;法律禁止的其他投资活动。 矿产投资 2016年6月,柬埔寨政府出台《矿产勘探和工业开采执照管理条例》。根据条例: 面积小于200平方公里的矿产勘探与开采执照,由矿产能源部批准; 大于200平方公里的矿区勘探开采执照,由王国政府批准。 任何自然人和法人都有权在规定的条件内提出超过一个矿区的勘探申请。执照有效期为3年,到期之后可申请延期两次,每次为期两年。 已获政府授予矿产勘探和开采权的企业须在180天内提出新的勘探和开采申请,否则其执照将被没收。 外国直接投资 在柬埔寨进行投资活动比较宽松,不受国籍限制(土地法有关土地产权的规定除外)。除禁止或限制外国人介入的领域外,外国投资人可以个人、合伙、公司等商业组织形式在商业部注册并取得相关营业许可,即可自由实施投资项目。 但拟享受投资优惠的项目,需向柬埔寨发展理事会申请投资注册并获得最终注册证书后方可实施。 获投资许可的投资项目称为“合格投资项目”。 合资企业 合格投资项目可以合资企业形式设立。合资企业可由柬埔寨实体、柬埔寨及外籍实体或外籍实体组成。王国政府机构亦可作为合资方。 股东国籍或持股比例不受限制,但合资企业拥有或拟拥有柬埔寨王国土地或土地权益的除外。 在此情况下,非柬埔寨籍实体的自然人或法人合计最高持股比例不得超过49%。 合格投资项目合并 两个或以上投资人,或投资人与其他自然人或法人约定合并组成新实体,且新实体拟实施投资人合格投资项目,并享受合格投资项目最终注册证书规定投资优惠及投资保障的,新实体需向投资委员会书面申请注册为投资人,并申请将合格投资项目最终注册证书转让新实体。 收购合格投资项目 投资人或其他自然人或法人收购合格投资项目所有权,且拟享受合格投资项目最终注册证书规定投资优惠及投资保障的,应向投资委员会提出收购申请,将合格投资项目最终注册证书转让新实体。 收购人为未注册自然人或法人的,需先申请注册为投资人。投资人股份转让造成受让方取得投资人控制权的,投资人须向投资委员会提出转让申请,并提供受让人名称和地址。
来源: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