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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作为一个位于中亚的国家,拥有着丰富的天然资源和相对稳定的政治环境。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哈萨克斯坦的财务实务,尤其是税收征收管理制度,逐渐成为国际投资者关注的焦点。本文将详细探讨哈萨克斯坦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征收管理情况,以期为有意在哈国开展业务的企业或个人提供实用的参考信息。了解财税相关登记制度有利于有效规避法律风险,使企业得以顺利运营。
一、居民纳税人税收征收管理
居民企业:指按照哈萨克斯坦法律成立,或者依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或控制中心在哈萨克斯坦的公司。 居民公司应就其来源于境内外的所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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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
所有在哈萨克斯坦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都应该在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应向个人、企业和企业分支机构派发专属的纳税人识别号,此号码具有唯一性。
· 进行税务登记需提供以下信息:
(1)申请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名称;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号码;
(3)税务登记有效期限;
(4)负责税务登记的人员姓名。
· 税务机关有权要求纳税人注明以下信息:
(1)适用税收减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减免和与投资相关的税收优惠;
(2)固定资产剩余价值及与固定资产相关的后续成本的计算;
(3)增值税纳税人开具并收到的发票等。
· 增值税税务登记是独立于一般税务登记的程序。
对于居民纳税人、非居民纳税人的分支机构或代表处以及个体经营者,如果其一年内的营业额超过月核算基数的2万倍,则必须办理增值税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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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簿凭证管理制度
· 账簿设置要求
哈萨克斯坦的企业根据企业类型及规模适用国际会计准则(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以下简称“IFRS”)或哈萨克斯坦国家财务报告准则。
· 大型商业企业、公益实体(含金融机构)——采用IFRS 准则;
· 中型商业企业、国有企业——采用IFRS准则/中小企业IFRS准则;
· 小型企业——中小企业IFRS准则/国家准则。
· 账簿凭证的保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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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
· 概述
企业和个人纳税人都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税务申请书和纳税申报表并缴纳应纳税款。
哈萨克斯坦对各税种单独征税,不实行合并报税的做法。
· 纳税申报特殊规定
当纳税人没有征税项目时,纳税人仍然需要提交纳税申报表,但下列税种除外:
(1)财产税;
(2)土地税;
(3)交通工具税;
(4)出口租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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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哈萨克斯坦税收法律中并未详细规定未按期办理登记、未按期提交申报表及未按期缴纳税款的处罚规则,相关规则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予以规定。但税法规定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期履行纳税义务时,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的强制履行措施。
二、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征收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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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税收征管措施简介
依据哈萨克斯坦税收法律法规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主要分为通过分公司或代表处开展业务的非居民企业、虽未设立分公司或代表处但通过常设机构开展业务的非居民企业和未通过常设机构开展业务的非居民企业。
(1)通过分公司或代表处开展业务的非居民企业登记备案方式与居民企业相同。
(2)未开设分公司或者代表处但通过常设机构开展业务的非居民企业依据税法规定,应当通过常设机构在哈萨克斯坦境内开展业务之日起的30日内,向该常设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提交要求登记注册的申请,并附经过公证的下列文件的复印件:
①成立文件;
②非居民企业在注册地所在国的注册文件并注明登记编号;
③非居民企业在注册地所在国的税务登记文件或同等效力文件,同时注明文件编号或税务登记号码;
④关于受益所有人信息的文件。
(3)未通过常设机构开展业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需要进行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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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 企业所得税管理
当非居民为企业时,需要区分该非居民是否通过常设机构在哈萨克斯坦开展经营活动。
如果非居民企业通过常设机构在哈萨克斯坦开展经营活动,则该非居民企业需要就来源于哈萨克斯坦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哈萨克斯坦境外但与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在哈萨克斯坦缴纳企业所得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方式采用净收入法,适用税率为15%。
如果非居民企业未通过常设机构而在哈萨克斯坦开展经营活动,则仅就来源于哈萨克斯坦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般情况的税率为20%,股息红利的税率为15%、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税率为15%、再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的税率为5%、国际运输服务的税率为5%。
· 增值税管理
在哈萨克斯坦境内通过分支机构进行经营活动的非居民企业为增值税纳税人。
非居民企业从哈萨克斯坦取得的增值税应税收入采用源泉扣缴的方式征收增值税,即按照12%的税率乘以从非居民企业获得的商品、工程和服务的销售总额,计算扣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