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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已建立起层次清晰、责任明确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通过分类管理、强化问责和推动技术升级,系统应对工业化进程中的生态挑战。企业在该国开展经营活动时,应严格遵循相关评估程序与排放标准,切实防范环境法律风险。
哈萨克斯坦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法规框架自2019年政府机构重组后,由生态、地质和自然资源部统一负责。该部承担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利用政策制定、水资源管理及生态可持续发展等职能。 当前环保工作聚焦于大城市与工业中心空气污染、里海及巴尔喀什地区生态治理、地表水与跨界水污染、土地荒漠化,以及咸海生态修复与前核试验场历史遗留污染等关键议题。 《森林法》明确规定,禁止在国家林场砍伐成材林。采伐须经公开招标并取得许可,实行保护性采伐与植树造林相结合。违法行为将面临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森林法》第321条,违反生态保护法规必须依法赔偿损失,范围包括: 自然资源的灭失与损害 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及违规处置危险废物与垃圾 超标排放污染物 法律同时要求对有害物质埋藏、放射性废料及污水排放实施国家登记制度。 《地下资源和地下资源利用法》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禁止在石油开发中放空燃烧伴生气。未实现伴生气与天然气有效利用的油气田不得进行工业开采。违规排放、违规处理废弃物等行为将受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格限制企业向自然水体排放污染物,易污染地表水及土壤的工业废物须进行封存处理。违规行为按情节轻重处罚: 污染水体或违反水库保护规定:对公职人员、中小企业等处以30倍月核算基数罚款,大型企业处以100倍罚款。 未建设防污设施:对自然人处5倍罚款,对相关机构处50-100倍罚款。 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最新版《生态法典》遵循“污染者付费”原则,强化污染防控与生态恢复责任: 发生生态灾难时,自然资源使用者须负责将环境恢复至原始状态。 大型工业企业必须采用最可行的环保技术。 首批50家油气、矿山冶金、化工、电力行业特大型企业将进行环保技术改造,其排放量约占全国总量的80%。 地方政府征收的环保费用须全部用于环保措施落实。 环保评估对象按危险程度分为四类: 工业防疫1-2级危险度活动及矿产勘探开采(常见矿物除外) 工业防疫3级危险度活动、常见矿物开采、森林与水资源利用 工业防疫4级危险度活动 工业防疫5级危险度活动及野生动物利用(业余渔猎除外) 评估涵盖大气、水、土壤、植被、动物及社会经济影响等十余项内容。外资企业投资或承包工程如涉及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排放或可能影响生态环境,均须进行环保评估。炼油、电力、核燃料加工、钢铁等行业通常需接受全面评估。 评估工作须由具备资质的机构或个人执行,重点分析项目对大气、水体、土壤及公众健康的影响。报告须提交至生态、地质和自然资源部及相关地方政府审核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