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站式海外投资咨询服务
协助企业跨境投资更便捷
外国投资者对埃及土地的购买、租赁法律依据主要有:1963年15号法、1981年143号法、1996年230号法。埃及农业用地基本归私人所有,其他类型土地大多为国家所有。
1963年第15号法 任何外国人,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均不得拥有农业用地。 1981年第143号法 如果外国人与埃及公民成立合伙或联合股份公司(埃及公民所占股份不得低于51%),所成立的合伙公司可拥有1万费丹的沙漠土地,股份公司可拥有5万费丹的沙漠土地。 如果公司清算破产,公司拥有的沙漠土地应转归埃方人员所有。该法第1条规定所谓沙漠土地应为城市边界两公里之外的土地。 租赁期超过50年的沙漠土地适用此规定。 1996年第230号法 外国公民符合下列条件可以在埃及拥有房地产(未建或已建): (1)除有权拥有从事埃及政府许可的活动所需房地产之外,外国公民在埃及只可拥有两处房产,供其本人及其家庭(含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居住。 (2)每处房地产面积不得超过4000平方米。 (3)该房地产不得为历史遗迹。 对(1)(2)两项规定,如有特殊情况,需经总理批准。 在旅游区和新城区拥有房地产,须遵从内阁制定的相关规定。在现有耕地上建设新的住房或其他工商业建筑,分为两种情况: 灌溉、种植条件良好的耕地,一般禁止因私人利益变更用途; 不适宜继续耕种的土地,投资者应当向农业部提出申请,依据农业部出具的“技术报告”,向具有土地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各省政府请求批准变更土地用途。 2023年7月,埃及内阁颁布法令,取消外国人购买埃及房产的数量和面积限制,购买者须使用境外汇入的外币支付房款且必须转入埃及国有银行。 2007年350号总理令 无论股东或合伙人是何国籍,外国企业可以购买土地和房产用于商业运营,但战略地区除外。战略地区包括东、西、南部边境、红海和地中海的岛屿以及苏伊士运河沿线。 外国公司不得购买西奈半岛的土地和财产,但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可获得不超过50年的使用权。 2017年6月颁布的《投资法》(2017年第72号法)调整向投资者分配土地的相关程序,以便与土地相关各方的协调和沟通。 该法对偏远地区土地的使用设立了前所未有的激励机制,如允许通过购买、租赁和低价使用等方式分配土地,取消对外国企业拥有土地和地产的限制,规定除西奈地区外(该地区外国企业必须与拥有51%以上土地产权的埃及企业建立合伙关系),无论其合作者及股东的国籍和居住地以及参股多少,公司均可根据业务拓展需要,有权拥有建筑用地及进行房地产开发。 从事生产活动的外资企业一般在各类园区内投资。根据园区性质不同,外资获得土地方式有所不同。 工业区 投资者可向政府购买土地所有权,并永久拥有土地。 十月六日城等老工业区中,工业区管委会负责土地出售; 由私人承包开发的新工业区中,开发商负责土地出售。 自由区 投资者只能租赁土地。 经济特区 投资者只能租赁土地,最长50年,可续期。 (1)投资者提出购地意向,管委会或开发商介绍土地位置、现状及价格,洽谈购地条件; (2)投资者向管委会或开发商交付价款的20%作为首付,签署土地合同; (3)投资者交纳土地合同审查费,合同送当地政府部门审批; (4)合同批准后,投资者交纳土地移交费用,进行土地初步移交,土地测量部门现场测定,计算实际面积,填入移交纪要,三方共同签字; (5)初步移交两年内、项目工程建设前,报当地政府审批项目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