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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3 月 20 日,越南政府正式颁布第 70/2025/ND-CP 号法令(以下简称 “新法令”),对 2020 年发布的第 123/2020/ND-CP 号法令中关于发票和文件管理的条款进行了重大修改与补充。 新法令自 2025 年 6 月 1 日起生效,旨在通过优化发票管理流程、扩大电子发票应用范围、强化部门协同等举措,提升税收征管效率,推动经济数字化转型,并为纳税人提供更便捷的服务。 接下来,本文将对该新法令的重点修改进行介绍与解读,以方便您对其有更准确的了解,把握好越南投资政策的最新动态。
01 电子发票体系全面升级与强制化 电子发票强制覆盖关键领域 适用主体扩展 年营业额超 10 亿越南盾的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及特定企业(如商业中心、超市、餐厅、出租车公司等)强制使用收银机生成的电子发票,并实时联网传输数据至税务机关。 外国供应商纳入监管 在越未设常设机构的外国电商、数字平台服务商需自愿注册使用电子发票,填补非居民纳税人监管空白。 特殊场景简化与豁免 向个人消费者(如超市购物、加油)、赌场及电子游戏业务开具的电子发票,可豁免买方姓名、地址、税号等信息,但需保留税务机关代码或电子数据以便检索申报。 免税区企业出口业务、出口加工企业增值税申报,明确电子发票使用规则,配套简化流程。 02 开具与管理规范标准化 发票内容与格式要求 基础信息规范 企业开票需与工商、税务登记信息完全一致,名称地址可缩写(如 “区 Q”“市 TP”),但需确保门牌号、街道等关键信息准确;外国客户可用护照号替代地址。 商品服务名称需用越南语详细列明,涉及资产登记(如车辆、房产)需标注序列号,外来词需括号标注且字体小于越文。 电子文档技术标准 采用 XML 格式,分业务数据组件(含交易详情)与数字签名组件,由税务总局与海关总署统一开发数据接口及展示工具。 开具时间与调整规则 常规场景 货物所有权转移或服务完成时开票,提前收款(非押金)以收款时间为准,出口电商发票最迟在海关通关后下一工作日开具。 新增开具场景 破产企业、文件补充期间的主体可开具电子发票。 特殊业务 定期服务(电信、保险、电力):可汇总开票,最迟不晚于服务次月 7 日; 航空业:退票换票视为 “调整发票”,无需额外标注; 天然气销售发票:双方确定交货量时间,最迟不晚于纳税申报截止日。 出租车发票:行程完成时开具发票并传输数据。 彩票企业:需在收回未售彩票后、下次开奖前为代理商开具电子增值税发票。 错误处理 轻微错误(名称缩写)无需重开; 严重错误(金额、税号)需开具 “调整 / 替换发票” 并附清单,买卖双方需书面约定或公示。 调整规则 取消错开发票撤销,需买卖双方书面协议(买家为企业时)或通知(买家为个人时)。 允许用1 张发票替换同月内多张错票,税务机关可要求卖方核对调整。 03 数据传输与技术支撑强化 分层数据传输机制 直接传输 月发票量≥100 万张的企业或母子公司,需通过税务总局电子信息门户直接对接传输数据,需具备符合标准的 IT 系统并备案。 服务机构传输 中小企业通过电子发票服务提供商传输数据,服务商需保障数据安全、公开服务流程,暂停服务需提前 30 天通知用户及税务机关。 跨境与退税 海关总署开发退税增值税发票数据组件,实现税务与海关数据互通,出口企业可通过电子系统完成退税申报。 外国供应商通过税务总局外国供应商电子信息门户注册,解决跨境交易开票难题,数据传输格式遵循越南税务标准。 04 主体责任与监管机制升级 纳税人责任 登记与变更 使用电子发票需通过税务门户或服务商注册,信息变更需实时申报,税务机关 1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验(含生物识别技术身份验证)。 数据安全义务 需妥善管理账户密码,确保电子凭证真实合法,按规定保存发票数据至少 5 年,配合税务机关检查。 停用与处罚机制 自动停用场景 税法过期、未在注册地址经营、经营范围变更、变更计税方式等,系统自动停止接收发票。 强制停用场景 销售违禁品、偷税漏税、违规开具发票、极高税务风险等,税务机关 2 个工作日内发通知要求说明,未达标则强制停用并依法处理。 服务机构监管 电子发票服务商需取得税务机关授权,禁止泄露用户数据,违规者面临资质吊销;提供免费基础服务(如带税务机关代码的电子发票),增值服务收费需公示。 05 部门协作与实施保障 跨部门职责分工 财政部:主导电子发票方案设计,制定数据格式、费用标准,指导收银机发票与电商发票实施。 工贸部:监管电子商务平台,推动平台与税务系统数据对接,确保外国供应商合规开票。 地方政府:协助中小企业升级 IT 系统以适配电子发票,联合税务机关查处未按规定开票行为,发起 “索票文明消费” 宣传运动。 技术基础设施建设 税务总局打造电子信息门户网站,实现注册、开票、数据传输、问题反馈全流程线上化,支持实时查询发票状态及税务机关自动反馈确认信息。 引入生物识别、大数据比对技术,强化登记信息真实性核验,对高风险纳税人要求实地经营证明。 费用与公示机制 纳税人使用基础电子发票服务免服务费,政府部门查询发票信息预算由国家财政承担; 税务机关定期公示发票停用名单、违规处理结果,保障信息透明。 06 特殊行业与场景适配 免税与出口业务 免税区企业销售及出口发票需注明 “免税区专用”,出口加工企业按增值税申报方式(直接法 / 抵扣法)匹配发票类型。 公共资产出售、国家储备物资交易,明确使用电子发票的场景及数据报送规则。 印花税与特殊消费税 生产 / 进口烟草、酒类等特别消费税产品,需扫描二维码关联印花税信息,实现 “印花税 - 电子发票” 数据互通,费用由企业承担。 07 纳税人权益与服务优化 购买者权利保障 有权要求卖方开具发票,获取原始电子文档,用于税务申报、所有权登记等;电子发票可作为维权凭证。 企业需按买方需求提供发票副本,个人消费者可通过短信、邮件接收电子发票。 费用与公示机制 政府部门使用电子发票信息的预算由国家承担,纳税人无需支付注册及基础服务费用; 税务机关需公示发票停用、调整等通知,保障信息透明。 常见问题 Q 法令的核心修改内容和生效时间? A 核心修改包括扩展电子发票适用主体至外国供应商,新增电子商务发票和出口加工企业发票类型,调整发票开具时间(如出口货物最迟通关次日)和内容要求(如买家身份证号),优化电子发票登记 / 调整流程。 法令自2025 年 6 月 1 日起生效。 Q 哪些新增主体需使用电子发票? A 新增主体包括: 在越南未设常设机构的外国供应商(从事电子商务、数字平台业务,自愿注册); 年营业收入超 10 亿越南盾的经营户、个体工商户(需使用收银机电子发票)。 Q 发票开具时间在特殊业务中有哪些具体调整? A 广告、电商服务:数据核对完成后开具,最迟不晚于服务次月 7 日或协议结束后 7 天; 赌场收入:收入确定日结束后1 天内开具,并传输收支差额数据; 天然气销售:双方确定交货量时间,最迟不晚于纳税申报截止日(原规定为月供气量确定后 7 天内)。 总结 越南第 70/2025/ND-CP 号法令的发布,标志着其税收管理体系向数字化、国际化迈出重要一步。 通过扩大电子发票覆盖范围、细化行业管理规则、强化部门协同,越南政府不仅提升了税收征管的效率与透明度,也为吸引外国投资、推动数字经济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 对于在越企业及跨境经营者而言,需密切关注政策实施细则,及时调整发票管理流程,以确保合规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