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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经合组织(APEC)成立后,为加强区域内经济合作,促进商务人员自由流动,菲律宾、韩国、澳大利亚于1996年11月在菲律宾APEC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发起APEC商务旅行卡计划(APEC Business Travel Card Scheme, ABTC),倡议加入计划的经济体相互为其商务人员提供多边长期签证和快速通关礼遇。除香港外,加入计划的经济体只受理本经济体公民办卡申请。 目前,APEC共有21个经济体:中国、中国香港、中国台北、日本、韩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文莱、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澳大利亚、新西兰、巴布亚新几内亚、智利、秘鲁、墨西哥、美国、加拿大和俄罗斯。 其中,美国和加拿大目前为过渡成员,不接受其他经济体的旅行卡申请,但为其他经济体持卡人提供签证申请及入出境通关便利。根据外交部的规定,我国内地、中国香港、中国台北和澳门之间人员往来仍按现行办法办理,互不适用该卡。 所以中国籍持卡人持有效卡最多可以入境16个经济体。 APEC商务旅行卡(APEC Business Travel Card,中文全称“亚太经合组织商务旅行卡”,以下简称“旅行卡”)是根据APEC商务旅行卡计划,经过申请批准,由APEC范围内各经济体的相关商务人员持有,可直接出入各APEC经济体的旅行证件。 持卡人凭旅行卡及与该卡对应的有效护照可在5年有效期内,无须办理入境签证,多次往来于被批准入境的各APEC经济体之间从事商务活动,每次入境各经济体允许最长停留期为60天或180天不等。 APEC商务旅行卡样本 申办对象 需经常前往APEC经济体从事商务活动的企业高管、主要商务人员、技术人员等。 行业类别包括加工制造、货物进出口、金融、网络科技、教育、物流、旅游、法律、会计以及工程建筑类等。 申报要求 1、在职企业:可配合提供相关资质证明资料 2、企业规模:10-30人左右 3、纳税信用级别:M级(含)以上 *纳税信用等级划分为A/B/M/C/D五级,具体参见以下标准: A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纳税人。 B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纳税人。 M级(2018年新增):未发生《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特定企业。 特定企业具体包括:①新设立企业(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②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C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纳税人。 D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的纳税人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4、所属行业:加工制造或货物贸易进出口、金融、网络科技、教育、物流、旅游、法律、会计、工程建筑类等行业皆可申请(其他行业可通过综合资质评估来判断是否可以申请) 5、境外业务:与APEC经济体国家有业务往来 可提供业务合作合同或项目计划书,或购销合同、进出口单据等进出口额证明材料。 或提供申请人过去一年曾获发的其他经济体商务类签证。 境外业务合作对象需为16个成员国之一,中国香港、中国台湾不计算在内。 6、个人履历:无刑事犯罪记录、未在其他国家有过APEC拒签史。 办理材料(部分) 申办企业上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证明 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人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申请人所属企业营业执照 护照原件扫描件(有效期1年以上) APEC商务卡使用情况登记表(每年12月20日前上报) 上年度进出口情况证明或合同、项目计划书及申请人过去一年获发的APEC经济体商务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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